Q:若將來消費者欲前往試駕,應如何自保,避免責任難以釐清的困境?
A:一般汽車銷售廠商為了讓消費者能更了解自家車款之性能或配備細節等,可能會無償提供消費者試駕,因而此行為接近民法上所謂的使用借貸。所謂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規定,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上對於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所負之注意程度為抽象輕過失,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保管借用物。所以消費者在試駕時,被要求承擔保管責任是較高的。但相對的前提,汽車銷售廠商既然對於自家所銷售的汽車了解程度甚高,在試駕時亦應就試駕之車及方式盡解釋說明之義務,試駕的消費者才有辦法在此前提下盡到前述的保管責任。
●簽署文件應注意
現今消費者欲試駕前,車商通常會要求消費者簽署若發生事故應如何賠償之合約,而該合約因為係屬車商單方面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性質為定型化契約,然而合約中的條款通常皆將主要之賠償責任歸屬於消費者,基於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精神下,系爭條款原則上皆得以拘束雙方當事人,惟應注意者,若系爭條款有明顯免除或減輕車商責任,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為無效,對消費者自始不生效力,故若車商執意以顯失公平之條款請求損害賠償,消費者勿輕易退縮,應勇於主張自身權利。最重要者當然是在簽約前將條文仔細閱讀,對於有疑問的條文應適時提出疑慮,雙方並就此一條文進行溝通,切勿草率簽署。
●在不妨礙行車安全下,進行錄音錄影。
試駕過程中,會有許多突發狀況,有可能因為機械故障,也有可能因為消費者操作上的疏失,進而造成車禍事故的發生,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無法舉證,建議消費者,若不妨礙行車安全,除行車紀錄器外,亦對車內進行全程的錄音錄影,以確保萬一發生車禍事故,得以釐清究竟駕駛有無疏失。而非任由車商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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