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制式的汽車買賣合約書裡,所備載的契約內容對購車方比較沒有實質而清楚的保障項目,小王建議有要購買中古車的朋友們,可多參考定型化契約.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二、不得約定買受人應繳回買賣契約書及其附件。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四、以分期付款方式之買賣契約,不得約定買受人一期未繳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或得立即收回車輛。
出賣人除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價金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
五、不得約定以營業稅或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買賣價金以外之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及規費不在此限。
六、不得約定拒絕買受人為期前清償。
不得約定買受人為期前清償者,應支付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七、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八、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但有利於買受人者,不在此限。
九、不得對買受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十、不得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車主手冊,約定與契約相反或牴觸之事項。
十一、出賣人與買受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